台中男牽車爆口角 罵女店員「這3字」2000元飛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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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23歲賴姓男子去(2024)年1月初前往某機車托運行牽車時,因對江姓女店員心生不滿,公然以「肖查某」等語辱罵江女,江女憤而向警方報案提告。事後賴男雖辯解,只是以「肖查某」稱呼店員,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,仍認為賴男以不雅文字辱罵江女使其感難堪,以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2000元。

據悉,賴男因恐嚇案件判處拘役30日,獲緩刑2年(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今年9月27日止)。然而,賴男去年1月5日11時20分許前往某機車托運航領取託運機車時,見機車後照鏡被收起,對江姓女店員心生不滿,竟出言羞辱,公然以「肖查某」等語辱罵江女,江女憤而向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報案提告。

事後賴男雖坦承曾於店內辱罵江女「肖查某」,但對公然侮辱矢口否認,更辯稱,在訊問時才知道江女姓名,事發時是以「肖查某」代稱店員。不過除江女警詢指訴外,還有現場照片錄音等佐證,經查「肖查某」是「瘋女人」的台語翻譯,具蔑視、嘲諷女性意謂,足令人難堪、不快,屬汙衊他人用語,加上賴男僅因主觀情緒發洩所言,罪嫌可認定,檢方依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訴。

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,賴男對江女人身攻擊純屬嘲諷、輕蔑等言論,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,屬侵害告訴人名譽權行為。審酌賴男在多人共見共聞的機車托運行內,以不雅文字辱罵江女,不僅使江女感受難堪,亦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權的法治觀念,實不可取,且犯後否認犯行,雖與江女調解卻未履行等情,依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、可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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